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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学术论坛第32次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路径趋向

时间:2018-11-28

    2018年11月27日,“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学术论坛第32次报告邀请了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处长陈汝军介绍《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路径趋向》。活动由叶林祥老师主持,尹敬东教授、张继良教授、章莉教授、曾艳、段继红、王娟、陈杰、詹鹏等老师和部分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讨论。
    陈汝军处长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路径趋向:养老保险的基本含义、养老保险类型、养老保险改革的历程和成效、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以及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和思路。
    陈汝军处长提出养老保险制度按人群划分可分为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及非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并且两者之间可以打通屏障。其中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军人养老保险。
    从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历程和成效来看,养老保险在建立初期就实行“双轨制”。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颁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同步实施。1991年通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主要内容有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三方负担、部分积累筹集基金、养老金定期调整机制以及省级统筹。直至2005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个人权益,完善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历程取得了许多卓越的成效,包括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制度体系,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资金实力的明显增强以及管理服务的不断优化。陈汝军处长认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更加困难,未富先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增大,长寿风险逐步体现,基金统筹层次有待提高。陈处长提出统筹层次的提高难度在于统筹程度与分配制度密切相关,中央应当实施全国统筹,真正做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基金由中央政府实行统收统支;统筹层次的核心问题在于权责清晰,由纵向看来体现为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分配,由横向看是各部门间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
    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和思路上首先是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其次在于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等。值得关注的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由于延迟退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处理此问题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实际情况,统筹兼顾,重视民意和引导社会舆论并且设定适当的缓冲期和准备期。
    参会同学就目前我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等问题向陈处长提问,陈汝军处长一一耐心予以解答,并认为养老保险要完善个人账户,是否意味着要实行名义账户制?他介绍了目前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趋向上,由两种意见,有的学者主张要调整养老保险的制度结构,还有要的坚持仅仅进行参数改革,希望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深入关注,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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